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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场对推出黄大豆2号合约的呼声较高,但部分人士对黄大豆2号合约推出的技术问题理解上存在偏差。尤其是尽管各方对黄大豆2号合约千呼万唤,但至今迟迟不能推出,原因何在?记者昨日从大商所有关部门提供的一份关于大豆品种体系完善总体思路中发现,黄大豆2号合约之所以难以推出,主要是需要跨越《出入境粮食饲料检验检疫办法》这道政策坎。
为配合国家转基因政策的实施,去年3月大连商品交易所将大豆期货合约进行了拆分,分设为以国家粮食指标体系为基础的以非转基因大豆为标的物的黄大豆1号合约,并拟推出以榨油用指标体系为基础的转基因大豆和非转基因大豆混合的黄大豆2号合约,以适应市场的需求。但2002年3月1日实施的《出入境粮食饲料检验检疫办法》第六条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审批手续时,须“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进口数量与加工生产能力是否相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发检疫许可证”。也就是说,进口农产品必须具有明确的加工生产指向,这使进口农产品的流通受到限制,更无法参与期货交割,从而使黄大豆2号合约无法推出。去年以来,交易所为黄大豆2号上市交易进行了大量准备工作,并直到目前仍然在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允许进口大豆用于期货交割,使黄大豆2号合约能尽早推出并发挥作用。
在期货市场上,期货交割是一个全封闭的业务流程,因此进口大豆参与期货市场交割后,期货市场将会成为国家加强进口转基因大豆管理的有力工具;在加强进口转基因大豆管理的同时,还可以发挥期货市场蓄水池的作用,有利于企业调剂生产余缺,灵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特别是我国已是世界最大大豆进口国,推出黄大豆2号合约,有利于推动国内外大豆市场的融合,使市场形成更为权威和有影响力的大豆期货价格,并参与国际大豆市场定价权的竞争,以更好地服务国家大豆产业振兴,维护国家利益。
这份大商所提供的大豆期货品种体系完善思路表明,大商所今年将把完善大豆品种体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具体思路是:在保持黄大豆1号合约较高流动性的同时,进一步活跃豆粕期货,尽快推出黄大豆2号合约和豆油期货,并积极研究期货期权及大豆等商品价格指数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