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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修改现行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将更及时,内容将更详尽
□要树立产品设计和销售的适用性监管理念,使产品风险受益特征与销售对象相匹配
□拓宽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积极推动基金公司从事委托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洪磊昨日在此间表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投资人利益保护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基金市场结构、丰富资产管理业务种类。
洪磊介绍说,在信息披露方面,证监会正在总结目前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开放式基金和新基金品种的不断扩大,准备修改现行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这些修改包括根据开放式基金持续开放的特点,以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替换开放式基金公开说明书;以信息内容更丰富的季报替换现行的季度投资组合;在公开媒体上增加披露说明书摘要和年报摘要内容;增加债券基金、债券型基金、指数基金、指数型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则;在招募文件中增加对费率标准和结构进行说明的信息披露;缩短基金季报、中报披露前的准备时间等。证监会将积极推进基金评价体系的建立。以社保资金入市为例,形式上除了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外,还可以通过购买基金方式自己管理,为此,要推动基金业绩评估体系的建设,以市场化的方式鼓励设立基金业绩评级机构,引进国外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建立科学和标准化的评估办法,为社保基金和广大投资者推荐优秀的基金。
洪磊表示,要树立基金产品设计和销售的适用性监管理念,使基金产品的风险受益特征与销售对象相匹配,并以此加强产品诚信监管。他认为,基金公司特别要加强研究,专门为商业保险资金、包括全国社保基金在内的社保资金等大资金入市量身订做投资工具,包括通过购买多种已有基金构建基金组合、在封闭式基金发行时向社保资金定向配售以及专门设立社保型投资基金等。
此外,证监会将继续完善基金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投资基金法》的立法进程,在法律基础上完善投资顾问公司等类型的服务机构准入体系、产品标准体系、行为规范体系和监管机构体系的法规建设;拓宽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围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研究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制约机制,通过单独帐户管理、建立严格“防火墙”、改革公司治理结构等措施加强基金公司自身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基金公司从事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强化基金业监管,对基金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和风险管理、基金投资行为、从业人员监管、基金信息披露、基金销售、托管银行的运作等方面健全有关监管规定,并加大实施力度,促进行业规范运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