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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东方电子原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日前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峰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原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方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隋元柏于1994年初在东方电子定向募集期间,与当时负责股票发行的董秘高峰密谋,指使财务处负责人注册成立一空壳公司———烟台振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累计购买本公司内部职工股1044万股。后盗用他人名义,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44个个人股票账户,全部股票交由东方电子证券部掌管。自1997年1月东方电子股票上市到2001年8月间,隋元柏等人虚造公司业绩,相继抛售1044万原始股。此外,隋元柏还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向高峰控制的69个个人账户累计投入6.8亿元,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炒作,将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为了应付审计,隋元柏安排公司工作人员,采用私刻客户印章、粘贴复印等方式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合同金额17.2968亿元,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金额17.0823亿元。
为了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隋元柏、方跃等通过在银行设立的东方电子户头、账户,中转、拆分由证券公司所得的收入,并根据伪造的客户合同、发票,伪造1509份银行进账单以及相应的对账单,金额共计17.0475亿元。
现经查验证实,并经司法判定、司法审计、会计鉴定,东方电子于1997年至2001年,共计虚增主营收入17.0475亿元。2001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东方电子展开调查。9月7日,东方电子披露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11月8日,东方电子发布因重大会计差错可能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预警公告。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方电子编制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了广大股东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隋元柏、高峰、方跃作为东方电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对东方电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