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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东方电子虚假财务报告案。当日,已经于2002年5月因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而戴上ST帽的东方电子,收盘价为3.90元。
看到包括原董事长在内的3名原高管被绳之以法,是受害中小投资者所期盼的。但令人遗憾的是,与追究刑事责任相比,对东方电子虚假财务报告案应给予的行政处罚明显迟缓。
事实清楚为何不罚
中国证监会去年7月便开始对东方电子进行调查,可时至今日未公布调查结果。其实,东方电子案的主要问题已基本清楚。今年4月末,公司2001年年报对主要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基本揭示了虚假陈述的严重程度,即公司前几年把出售股票收入的10.39亿元列入主营业务利润中,以支持其业绩的“高增长”。
从此次检察机关的指控看,东方电子至少在3个问题上犯了大错:一是虚假披露财务信息,于1997年至2001年共计虚增主营收入17.0475亿元。二是“伪造”内部职工股。公司大胆开展所谓的“职工股造富运动”,另设“空壳”公司购买了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其三,进行内幕交易。东方电子昔日在二级市场上的风光走势,与公司自己参与“做庄”有关。
检察机关称,原公司董事长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向原副总经理控制的69个个人账户累计投入6.8亿元,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炒作。
东方电子的违法行为在造假上市公司中属“重量级”,集财务造假、伪造职工股、内幕交易于一身,连银广夏、郑百文也只能“望尘莫及”。累计投入6.8亿元进行股票炒作,这些资金又从哪里来?投资者显然要怀疑其是否非法挪用募股资金。
据悉,知道东方电子曾是沪深股市中出名的“绩优股”,是国内高科技成长股神话的象征。自1997年1月上市起,尽管公司股本年年高速扩张(1997年5月实施1996年度分配10股送4股公积金转增6股,1998年度10送8股,1999年度中期10送6股公积金转增4股,1999年度末期10送2.5股公积金转增3.5股),但公司的业绩并没有因股本高速扩张而稀释,相反诸年利润水平、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正因如此,该股被普遍公认为高成长股的典范而受市场热炒,股价从1997年上市之初的17.79元,一路攀升至2000年2月的最高价复权达448.93元,3年累计涨幅高达24.23倍。尤其是1999年底该股23246万股内部职工股上市后不跌反涨,一个半月内从14.5元一路飚升至45元。
疯狂造假股价狂跌
如今的东方电子股价,早已跌得惨不忍睹。这种大跌后的损失惨重,与当初东方电子的疯狂造假及二级市场大肆炒作直接有关。检察机关指出,因东方电子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导致其股票价格连续下跌,市值大幅缩水,共计给股东造成损失25.7亿元。事实上,投资者的损失远不止这个数字。
东方电子股价“跳水”发生于2001年7月中旬,7月16日起由前一个交易日收盘17.44元开始异常下跌,到8月6日最低跌至10.28元。小幅反弹至12元多后,很快又开始一轮下跌,到11月中旬跌破5元。当时市场还为这只绩优股遭暴跌而摸不着头脑,但现在看来其暴跌恰恰与中国证监会开始调查同步。东方电子的流通A股有60211.2万股,就此算来共“蒸发”了流通市值近80亿元。即便按有的律师处理证券民事赔偿所建议的系统风险扣除法,把大盘下跌的风险因素扣除在外,东方电子流通市值的“蒸发”,也不止检察机关现指出的25.7亿元。
东方电子昔日能够“淋漓尽致”地展现高科技成长股“魅力”,与该公司“高管”违反证券法律的行为密不可分。在公司用炒股收入成功“支撑”绩优的背后,中小投资者却付出了血淋淋的代价。对东方电子做出行政处罚,是受害投资者所期盼的,只有如此才能力争司法救济。从东方电子2001年中报看,基金安顺、基金安信、基金景宏及基金景福虽已大幅减持,但当时仍分别持有2200万股、2046.01万股、400万股、262.5万股。倘若基金同样被东方电子的虚假陈述所害,其有责任通过民事赔偿诉讼为基金持有人争取获得赔偿。
业内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再不尽早公布,对受害投资者将十分不利。按最高人民法院“1·15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这意味着只要行政处罚决定一天不做出,受害的东方电子投资者就无法提起民事诉讼。
至于东方电子相关责任人涉嫌内幕交易,限于“1·15通知”的缺陷,投资者更不可能立刻上法院讨还公道。画皮被揭后的东方电子2002年前三季度亏损8878.6万元,并已预计2002年全年业绩为亏损。假如公司无法扭转亏损局面,其资产质量势必越来越糟糕,股东权益则等待“缩水”。
东方电子现在就像一个“空架子”,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已低于股票面值。看上去似乎有10.39亿元经会计调整后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可实际上公司并没有这样一笔巨额资金留在账上。出售股票收入所被确认的收益,部分已采取现金和红股的方式分配给全体股东。而且,这10.39亿元还可能面临流出。
受害投资者焦急万分
由于是非法所得,极可能在行政处罚中被要求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上缴。去年,中国证监会对亿安科技操纵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相关公司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10.39亿元会不会被确认为违规收入罚没?假若违规收入罚没的单子开出,无异于宣判东方电子“死刑”,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结果将更糟糕。
2002年中期,东方电子的股东权益和货币资金分别为48346.78万元和33157.14万元。仅看这两个数字,就可想象到受害投资者有多么焦急。
或许正因为在违规收入罚没问题上难下决心,东方电子的行政处罚才迟迟没有公布。《证券法》第184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185条规定,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190条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东方电子究竟违反了哪一条,将由中国证监会依法裁定。可问题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旦套上,东方电子现在的股东等于走进了“死胡同”,受虚假财务信息所害的老股东也很难指望获赔。
看来,东方电子案暴露出另一个问题,即“1·15通知”前置程序的缺陷。如果不是以行政处罚作为法院受理的前提,受害投资者完全可以抢先起诉,并要求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现在受害投资者盼行政处罚,有了行政处罚恐怕也犯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