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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的最后一天,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该公司“家家酒”品牌产品因涉嫌侵犯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家家”商标而被判停产,并面临近837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该《判决书》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家家酒”商品,并赔偿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2年6月利益损失836.89万元,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7月1日起至停止侵权行为止期间生产、销售“家家酒”的全部利润归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所有。
据此案的原告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传统公司)对外称,老传统公司于1999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家家”商标,并为保证“家家”产品的上市和产品质量新建了厂房和先进的生产线,2001年2月21日,国家商标局正式给原告批准注册了白酒产品的“家家”商标,原告对“家家”商标依法拥有专用权。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商标法》,与原告注册“家家”商标的同类产品白酒上使用“家家酒”作为商品名称在山西各地广泛销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然而在2002年8月12日收到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作为上市公司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一直隐瞒此项信息未向股民披露。他们认为,涉嫌侵权的是与该公司同属于汾酒集团的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而且此例商标侵权案不会对公司的利润及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影响,也不会影响股东的合法权益,故未进行及时地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