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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一篇文章惹的祸
事情发端于1997年。那一年的3月26日,由广东省社科院主办的《亚太经济时报》刊发了一篇文章,名字是《湘中药自信潜力无穷》,作者是在广州股评界享有较高地位的熊劲松。不过,熊劲松反复强调,这篇文章并不是他投稿给这家报社的。在这篇文章中,熊劲松根据湘中药董事长在媒体上的言论,综合分析后认为这只股票非常有发展潜力。
股民亏损近8万元
远在山东淄博的股民张全家看到了这篇文章,随后便从1997年3月20日至6月3日共计16次买入湘中药股票27500股,投入资金34万余元。可惜该股票转头暴跌,于是张全家分11次将“湘中药”卖出,收回26万余元,亏损接近8万元。
张全家事后认为自己亏损的这笔钱是由熊劲松的文章引起的,于是在两年后的1999年向淄博市张店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亚太经济时报》和熊劲松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全家的起诉理由不充分,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张全家随即向淄博市中院提起上诉。该院经过对比湘中药1996年的公告和熊劲松的文章,以及其他一些调查,认为熊劲松的文章纯属无中生有,虚假陈述,系严重误导的失实报道,并造成了张全家的经济损失。由此,该院于2001年2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熊劲松赔偿张全家的经济损失7.7万余元,连同诉讼费超过了8万元,《亚太经济时报》承担连带责任。
股评家成了著名“黑嘴”
判决出来以后,轰动了全国股评界,也引起了很大争议。在舆论上,熊劲松成了全国股评界的“黑嘴”,被认为是“与恶庄联手,散布谣言,信口雌黄”等等。张全家状告熊劲松一案由此成为中国股评界的第一案。
2001年11月23日,法院强制执行了熊劲松的财产人民币84826.18元。到了这里,“中国股评第一案”算是有了一个了断。
续篇股评家状告侵权
接下来,故事进入了第二个阶段。
今年8月,熊劲松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对象是张全家、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公司(其前身为“湘中药”)、以及《上海证券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在起诉书中,熊劲松认为十名被告均构成名誉侵权,并且提出了高达1000万元的精神赔偿要求。据悉,这么高的精神赔偿索赔数额在全国可能都是最高的,光诉讼费就花去了接近6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1991年金融专业毕业的熊劲松曾经是广州本地具有全国影响的几个股评人士之一,后来的官司极大地影响了他的工作,现在他已经脱离股评界。
该股股价后来上升800%
昨天是本案开庭的日子。记者发现,此案的两个主要争议点已非常清晰。
一方面,文章本身是否属实,是否有夸大或不实的描述?原告认为,《湘中药自信潜力无穷》反映该公司的信息是准确的,文章预言的是1997年的行情,而山东法院判决依据的则是1996年该公司的公报,明显不合理,况且,事后的行情变化也证明了原告的预言,湘中药的股价上升了800%,只不过张全家抛售得太早了。
另一方面,文章和张全家的损失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认为,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模糊的,在山东的案子中,张全家并没有证明他的损失和文章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
两次休庭盘问程序问题
昨天的庭审还出现了非常富有戏剧性的一幕,短短一个上午的时间,竟然经历了两次休庭,原因在于原告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问题。
股评彩评球评边界在哪里
虽然“中国股评第一案”还没有最后定论,但这个案件所彰显的普遍意义却值得社会各界注意,而这也正是我们讨论此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股评说到底是一种评论,无论是在新闻还是在法律理论上,评论性报道和事实性报道都是有着明显区别的。事实性报道讲究的是客观准确,“用事实说话”,而评论性报道则具有作者鲜明的主观色彩,在所依据的事实基本准确的前提下,允许作者发表个人的观点。正因为这样的原因,在法律上判断评论性报道侵权的标准比事实性报道严格得多,具体到股评来讲,在掌握同样上市公司资料的情况下,不同的股评者做出的判断也允许不同。
其他的情况还有球评,大家都觉得皇马会赢的一场比赛,结果皇马没有赢,一个赌皇马赢的球迷总不能以这样的理由向预言皇马赢的球评家索赔。还有彩票,一个推荐者推荐彩迷选“3”,结果选“4”才能获奖,彩迷也不能就因此起诉这个推荐者。
这样说,决不意味着股评或球评可以信口开河,相反,它也应该有一个界限,就是所依据事实必须准确,股评家不能虚构公司事实胡加推荐。相反,只要事实准确,股评就不会侵权,国际通行的新闻侵权法理论认为,在事实准确的前提下,只要是自己真实而非故意歪曲的看法或观点,评论可以有适当的夸张。
此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起诉者要承担股评和自己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责任,证明不了这一点,起诉也很难被支持。
如果有人想攒了钱是自己的,而亏了本是别人的错的话,那他最好是不要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