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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9日审结了一起股民起诉证券公司侵权赔偿案。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违规操作被判赔偿股民经济损失290余万元。
去年6月14日,丁先生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签订了《股票投资协议书》,约定这家营业部接受丁先生委托进行证券交易,营业部为丁先生开设了深市股票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丁先生先后在账户内存入资金400余万元。
去年8月13日至9月7日,丁先生账户中却多次出现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沪市股票交易,其中买股票的金额为544万元;后由于股票价格下跌,卖出金额仅为316万元,造成丁先生亏损229万元。丁先生认为,营业部在没有接受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他人使用帐户内资金进行交易,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营业部和上级单位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先生与营业部签订的《股票投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丁先生在这家营业部开设的是深市股东卡,按照双方约定,营业部只能接受丁先生委托进行深市股票交易,但丁先生账户中却出现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沪市股票;而且营业部没有证据证明股票买卖是依据丁先生申请或是丁先生本人购买的股票,因此涉案买卖股票行为只能是营业部所为,止损义务也应在该营业部。营业部的行为侵犯了丁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对丁先生给予赔偿;另外,由于利息是丁先生的可得利益,所以营业部要偿还利息。
但由于营业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务收支均由其上级单位--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因此,北三环东路营业部所负的赔偿义务应由联合证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