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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备受关注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将迎来新的司法解释。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建立和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迫在眉睫,为规范案件的审理,最高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在近日出台。为此,记者采访了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郭锋博士。
郭锋表示,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将在本月底出台,其最大特点是有三个重大的突破。首先,准许投资者可以进行“团体诉讼”。就是说准许几百名或几千名投资者通过律师同时进行诉讼。在过去,法院只能受理单个投资者的诉讼,像大庆联谊案,有100多名投资者起诉,结果一个多月都没有审完。“团体诉讼”的出台势必给造假的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压力。
其次,司法解释在举证责任方面推出了“因果关系推定”,即原告的损失是不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不需要原告来举证说明。以前原告要把所有的举证都要给被告,但如果举证不全面的话,就没有办法。而现在原告的举证按司法解释只需要两个方面,一个是侵权方面的举证,另一个是损失举证,这对投资者来说是相对容易做到的。至于其他的举证责任,原则上不要求原告举证,而是由被告进行抗辩,这样就解决了中小投资者举证难的问题。
第三,如何计算赔偿金额,一直是法院难以实施裁决的“瓶颈”问题。新司法解释首次确定了赔偿标准即“实际损失”,是指在证券欺诈期间,投资者买入了股票以后,卖出所造成的差价损失,加上差价损失部分的税金损失和佣金损失,以及这三部分合计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损失。
据了解,从今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允许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的解禁令后,有统计称,由投资者起诉的证券官司达893起,但大部分案件庭审后基本处于搁置状态,因为在“1·15通知”中,对如何举证虚假信息与投资损失的因果关系,如何界定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如何鉴定,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等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即将亮相的这部司法解释将扫清目前的法律障碍,成为法院审理“因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民事赔偿案件时的法律依据。(刘志刚王芳)
焦点提问:股民怎么告造假上市公司
提问者:本报记者王芳
受访者:证券律师严义明
问:昨天,最高法院透露将出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它的出台意味着投资者又多了一件“维权武器”,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这一司法解释其实是对今年“115通知”的补充。今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允许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的通知,像银广夏等一批因发布虚假信息而令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造假公司被送上法庭。但由于该通知只是一则“开禁令”,无法可依,所以真正到判决时,就面临很多实际问题,最突出的是举证困难,如何证明虚假信息与最终损失的因果关系,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以什么为参照,这些都使法院难以做出最后判决。在目前800多件起诉中,只有两起是以和解方式结案,尚无一件有判决结果,急需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支持。
问:作为普通股民,应如何状告造假公司?
答: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该公司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在“1·15”中,必须是证监会进行处罚过的虚假披露公司才能被起诉,这次会放宽规定。二是注意起诉实效,如果都符合即可起诉,而具体赔偿事宜,代理律师会为之操作。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证券官司的判决期会比较长,投资者需要有信心和耐心。
问:具体代理费用如何计算?
答:现在许多律师事务所都是自担风险,即官司打赢、拿到赔偿之后再提取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