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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中国证监会没有督促一家证券营业部给自己出具书面答复,没有尽到保护股民“知情权”的职责,湖北股民艾先生将证监会告上了法庭。昨天上午,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艾先生介绍,他所持有的19万多股山推股份(代码为0680)因某种原因,于1999年9月10日至2000年9月10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冻结,但到了2000年9月10日,艾先生发现他的股票还没有被解冻,直到2000年9月25日后他才知道股票已被托管到了青岛万通证券四方营业部,而此时他所持有的股票一直在下跌。到了12月8日,艾先生只得将19万股股票以每股10元多的价格抛出,比9月份时每股少了5元钱,造成这些损失后,艾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赔偿101万元。
在案件审理时,为了收集证据,他曾经向青岛万通证券四方营业部查询其股票托管时间等情况,但遭到拒绝。随后,艾先生请求中国证监会督促四方营业部给其作出书面答复,但是却被以“从技术上无法答复”的理由拒绝。艾先生认为,按照有关规定,股民资料的技术备份除了证券交易所有外,还应该在异地保存20年。而中国证监会为此作出的答复是行政不作为,所以他只好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证监会督促四方营业部给其书面答复,即其持有的山推股份到底是哪一天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解冻并托管到万通证券四方营业部的。“有了这个答复,我才好打其他的官司。”艾先生说。
中国证监会则认为,其已经按照信访程序,对艾先生申诉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协调,且已经将四方营业部“无从答复”的传达给了艾先生,所以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今年6月,一审法院驳回了艾先生的诉讼请求,如今艾先生又起诉到市高级法院,希望法院能重新确认证监会需履行的职责,以实质的行政措施保护自己作为股民的知情权。据悉,这是我市首例股民状告中国证监会行政不作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