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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将修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形势和需要,履行有关承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商检工作。
在今天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李长江说,中国现在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的是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对国产品实行的是强制性认证制度。这“既不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不符合WTO协定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而中国已经承诺对这两项制度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目录、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因此,草案规定:“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按照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草案将必须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的,由“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修改为“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他说,目前进出口商品检验内容包括商品的规格、数量、重量等商业性条款,这不符合WTO规则和中国有关承诺,执行中也常常引起争议。因此,草案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草案还对现行商检法“法律责任”一章作了较大修改、补充,使之与新刑法的规定相衔接。草案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取消了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时间限制。
草案还对现行商检法中明显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如进出口商品报检主体、报检地点、检验期限、检验机构等。
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于1989年2月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8月1日开始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