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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于2月25日宣布,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公司,在获准上市前,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仍应继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拟发行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关注。
证监会新颁布的《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中指出,拟发行公司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之前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应予披露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证监会要求,拟发行公司在对其申请文件进行封卷时,应提供经证监会审核、根据发审委意见修改并经全体董事签署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封卷稿);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之前一工作日,应向证监会说明拟刊登的与封卷稿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声明和承诺,发行人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拟发行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向证监会提交书面说明,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专业意见。
证监会指出,申请直接上市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的会后事项处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据介绍,对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这些要求,主要是为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申请首发、增发、配股公司会后事项的监管,确保拟发行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督促其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和及时,降低发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