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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车险人伤重案赔付
赔案回放
2014年11月29日,刘某驾驶标的车津AP7321“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在滨海新区黄海北路与北塘大街交口,与王某驾驶的津NF3286号“五菱”牌小客车接触,王某车向左侧侧翻,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王某车内乘车人侯某、廖某、贾某、廖某、贾某某、苟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刘某、王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天津某客运有限公司在我司为津AP7321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不计免赔及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交强险未在我公司承保)。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理赔部进行了多次现场和人伤查勘,确认本次事故真实,属保险责任,应当予以理赔。
案件特色
(一)及时查勘,迅速出台处理预案
案发时,三者车由于侧翻,车上人员伤情较重,其中六人受伤,五人伤势较重,可能致残。在接到报案电话后,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了成立理赔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以人为本,实时跟踪,简化理赔手续,优化工作流程”的工作原则。第一时间向天安总公司上报重大案件备案,根据实际情况提交预处理方案,对伤情确定的,即定即赔;对仍处于治疗期不能确定伤情损失的,最大程度安抚伤者心情,定期追踪,适时支付预付赔款。
(二)确定损失,快速赔付
1.预估伤者赔偿费用
(一)侯某,女,38岁。诊断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脑疝,已两次手术,现昏迷。主治医生介绍不排除植物人可能。医药费已20万,后续治疗费预计10万;护理费40800元(请护工每日180元*60天=10800元,请护工每日100元*300天=30000元),伤残赔偿金587844元(32658*20*90%按二级伤残计算),合计928644元。
(二)贾某,男,50岁,诊断:胸椎5、6压缩骨折,颧骨骨折,左侧肋骨5-9骨折,腰椎骨折,医药费17000元,误工费11736元(78.24元*150天),护理费4694.4元(78.24*60天),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10天),营养费1500元(25元*60天),伤残赔偿金195948元(32658*20*30% 按八级伤残计算),合计231878.4元。
(三)苟某,男,48岁,诊断腰椎2、4压缩骨折,右锁骨骨折,右侧5-7肋骨骨折,右颧弓骨折。医药费20000元,误工费11736元(78.24*150天),护理费4694.4元(78.24*60天),伙食补助费2000元(100元*20天),营养费1500元(25元*60天),伤残赔偿金195948元(32658*20*30% 按八级伤残计算),合计235878.4元。
(四)廖某,男,29岁,诊断脾切除,肝部分修补,多发肋骨骨折。医药费32000元,误工费7041.6元(78.24元*90天),护理费4694.4元(78.24元*60天),伙食补助费3000元(100元*30天),营养费2250元(25元*90天),伤残赔偿金195948元(32658*20*30% 按八级伤残计算),合计244934元。
(五)贾某,男,50岁,诊断左侧肋骨8-11骨折,医药费7000元,误工费7041.6元(78.24元*90天),护理费1564.8元(78.24元*20天),伙食补助费600元(100元*6天),营养费1125元(78.24元*45天),伤残赔偿金65316元(32658元*20*10%按十级伤残计算),合计82647.4元。
(六)廖某,女,56岁,诊断右侧第7肋骨骨折医药费7000元,误工费7041.6元(78.24元*90天),护理费1564.8元(78.24*20天)。伙食补助费600元(100元*6天),营养费1125元(25元*45天),合计17331.4元。
以上6人已确定损失约为1532613.6元,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依赖、精神损失费没有计算,如再考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依赖等,预计定残后总损失将超过200万。
2.人伤调查与诉调机制并行
由于受伤人员伤情严重,家属情绪与态度波动较大,我公司人伤调查小组指派专人定期为家属提供医疗支持,对伤患病情进展和医疗用药进行统计和关注。为了避免因伤情及医疗费用等问题造成诉讼纠纷,我公司诉调小组同时参与此案,为人伤调查小组提供法律支持,确保此案顺利查勘并对后期情况进行跟踪。在人伤调查人员和诉调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经与被保险人及受害人充分沟通,一致同意定残前调解结案(分阶段)。
3.既查既定,分阶段赔付
在受伤人员多,治疗费用高,被保险人一时无法支付伤者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我公司坚持以人为本,把抢救伤者放在首位,采取即查即定,即定即赔的策略:针对已确定伤情并无后续治疗需求的,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分阶段赔付。
按已确定损失153万计算,扣除交强险12万后,按照同责我司承担50%责任,应当赔偿70.5万元。[(153-12)*50%]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我公司已分三次,向侯某、廖某、贾某、廖某、贾某某、苟某等六人支付赔款54.95万元,及时解决了伤者的治疗需求,树立了天安公司以人为本,以客户为中心的工作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