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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
涉案金额是5400万还是370万?
针对三条指控,季敏波表示只对第三条指控“认罪、悔罪”,其涉及的金额只有370万元,而非5400万元。
季敏波昨日辩称,他为西南证券进行交易,以及为自己的账号交易,都是按照自己的判断和投资偏好进行的,这只是趋同交易,没有利用未公开消息。而且针对第一、第二项指控,季敏波表示,小账号的交易都是先于西南证券的大账号买入,这样操作相当于是为西南证券的自营账户“排雷”。
对此,公诉人表示,季敏波在担任西南证劵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期间,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从事或明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劵交易活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5400多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是否构成利用未公开消息交易罪?
对于季敏波是否“利用了消息”,其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质疑:在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指控中,季敏波利用的信息是什么?在季敏波利用“小号”买入时,西南证券还没有买入这些个股,那么他利用的信息来源在哪里?即便有了信息,这个信息是否是西南证劵的,他是否是通过其他相关的证劵分析公开渠道获得信息?而季敏波也辩称,他在对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以获得的公开消息进行分析后,才得出买卖股票决定的,并不是利用西南证券的“非公开消息”。
对此,公诉人表示,上交所法律部出具的查询反馈函、深交所市场监察部出具的趋同交易明细表等书证显示,季敏波实际操作的账户都是在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入前或同时买入了20多只股票。季敏波利用信息进行买卖的数据很清晰。根据趋同交易认定的方式,公司自主买卖股票的前后五日期间,以个人利用信息买入或者卖出相同的这些股票就构成了趋同交易。这个事实是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