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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险公司应赔偿12万余元
今年3月15日,赣州市章贡区法院依照《保险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查明,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5条,前述保险责任包括“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5.雷击、暴风、暴雨……”而第9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另行销售“涉水损失险”,专门对涉水造成发动机损坏进行赔付,但蔡先生未购买此保险产品。
法院认为,本案保险事故定义由合同第5条作出;第9条为对第5条定义的除外责任,但没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就该免责条款对蔡先生进行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因此,该第9条第(五)项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因“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9条不生效,故即使蔡先生未购买“涉水损失险”,保险公司仍应对蔡先生车辆的发动机损坏进行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蔡先生121400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保险条款调整将倾向消费者
新法制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南昌的保险公司几乎很少能买到“涉水损失险”。记者先后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人寿(601628)保险等保险公司,他们均称未在南昌开展此项业务。
有业内人士透露,保险公司不愿卖涉水险是因为风险大,而车辆被淹后责任划分很复杂,极易扯皮。更重要的是,涉水行驶极易导致发动机受损,一旦受损维修费用又很贵,保险公司担心赔付太多,即使有,也不会主动卖。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称,现在不好评价法院的判定是否准确,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随着此类判例的增多,保险条款将往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