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拒赔:未投“涉水损失险”且二次打火致损
2010年7月中旬,蔡先生在赣州某4S店里,购买了一辆总价值一百多万元的凯迪拉克,并在该店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各项损失保险(附加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578000元,保险时间为2010年7月19日至2011年7月18日。
2011年5月11日,蔡先生驾驶汽车在赣州南康市天马山大道五星公馆路段行驶。据当日的气象资料显示:南康市出现了日雨量为51.2毫米的暴雨,暴雨后路面积水严重。蔡先生的汽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发动机渗进了水,导致熄火。当他再次点火起动时,车子无法启动了。
蔡先生向某保险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后,称蔡先生未投“涉水损失险”,且二次打火致损,保险公司不赔偿其损失。
“我走的是正常的道路,只是有积水而已,又不是涵洞,凭什么不能赔?”蔡先生不解。
紧接着,车子被送往赣州市荣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共花去维修费121400元(包括更换发动机的费用)。
车子修好之后,蔡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
保险公司仍表示,此次修理费是由于发动机进水导致,不属于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只对清洗发动机的定损损失进行赔偿,其他不予赔偿。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蔡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12万余元的修理费。
庭审:“涉水免责”是否作出明确说明?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称,根据保险合同及条款,进水导致的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称,该车辆未投保涉水损失险(附加险种),如果投保涉水损失险,车辆在涉水行驶,或在水中打火,涉水损失保险公司是可以理赔的,但本案车辆未投保该险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而且投保了涉水损失险,保险公司有15%的绝对免赔。
蔡先生的代理人则称,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5条的保险责任涵盖了雷击、暴雨等,保的是机动车的损失,而机动车肯定会有发动机,该保险合同及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保险公司又称,涉水损失险是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才可以投保的附加险种。
那么,对于涉水免责,保险公司是否向蔡先生作出特别说明的问题?
对此,保险公司称,保险公司不存在告知义务,如果路面有积水,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驶入,应当避让,这是一般常识。
本案中,路面积水,蔡先生以为自己的越野车可以开过积水,结果中途熄火,再次点火导致发动机损坏。对此,蔡先生自身负有责任。同时,蔡先生要求承担理赔的更换发动机等维修费用,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之中。
蔡先生的代理人称,蔡先生是在正常路面行驶,当天下了暴雨。而且蔡先生在4S店里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他“涉水”免责,故应当按保险合同对蔡先生损失进行赔偿。
因双方分歧较大,不同意调解,法院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