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与上海交通大学证券金融研究所所长杨朝军的对话
记者:今年初,国家有关部门发文,暂停了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主要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虑?
杨朝军:今年年初,财政部发至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其原因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于实践活动有一定的滞后期,对这类交易行为现行法规和管理水平难以严格约束,并称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当事人利用新的交易形式谋取不当利益。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管理层收购的定价机制、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从而产生了一些管理层通过操纵企业利润等方式低价收购优质国有资产及股权的恶性行为,直接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一现象已引起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警惕与重视。
记者:虽然目前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国有资产MBO已经暂停,但从市场实践来看,MBO作为一种股权收购方式颇有些“风已止而树难静”的态势,上市公司纷纷寻求“曲线MBO”,其内在冲动是什么?
杨朝军: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上市公司层面的国有资产MBO虽然已被相关管理部门暂停,然而巨大的利益驱动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层转而选择其他的替代模式。因此,“曲线MBO”方式成为了一种理想的选择。这一方面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曲线MBO”有效规避了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曲线MBO”模式一般针对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相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而言,管理层对于该类资产更加具有信息优势,从而也就更加容易通过会计操纵等方式低价收购该类优质资产,同样可以达到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层面MBO的目的。
记者:“曲线MBO”对市场有哪些影响呢?
杨朝军: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层面各种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管理层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模式的搁浅,应该说,“曲线MBO”模式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存在较大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规避现有法规监管体系,采取新的收购模式,从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转而收购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管理层在法律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存在着通过这种新模式侵占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的可能性。其次,管理层通过信托方式巨额融资收购,隐含较大风险。一方面,管理层收购后形成巨额债务,引发侵权动机,巨大的还款压力将可能诱使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并且由于发生在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层面,在侵害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的同时具有隐蔽性,对市场来说可能威胁到现有上市公司的健康存续;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将形成新的监管难题。另一方面,通过信托公司进行收购带有一定的“隐蔽性”,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上市公司子公司层面进行收购时,管理层与信托公司之间详细的协议条件、还款计划等信息无强制披露要求,这就使得管理层收购的能力、动机与未来预期值得质疑,更为严重的是,有可能形成新的“影子股东”,通过管理层的持股侵害上市公司权益。
记者:对于处于法律、法规盲点的MBO,应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其符合三公的市场原则呢?
杨朝军:对于处于法律法规盲点的MBO,主要应通过下述一系列措施来确保收购过程中的“公开”性与“公平”性。
首先,应该通过强制性的充分信息披露制度,充分披露收购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保证收购过程的“公开性”。包括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管理层的融资与还款计划等等。通过这些信息披露尽量降低管理层的信息优势,同时使得相关风险向全体股东得以充分披露,降低股东的决策风险,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其次,应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以市场化的定价方法使得资产以合理的价格出让给管理层,保证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目前有效法律法规监管缺失情况下,为避免一些具有不良动机的管理层通过MBO侵蚀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暂停了管理层收购国有资产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并积极着手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
据了解,财政部今年将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同时,还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办法,重点制定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即MBO)等多项涉及上市公司管理办法:包括《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回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委托代理行使管理办法》、《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担保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等制度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