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业务,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出口保付代理项下收汇核销的操作。
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应当在为其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商凭此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后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对于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银行可以融资额为准,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可以凭此先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和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