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自即日起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
通知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到2004年3月31日前,各投资主体可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