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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昨日发出通知,决定自2003年7月7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等业务细则。根据新细则,黄大豆1号合约持仓量超过40万手后,才开始增收交易保证金,且持仓量60万手以上时,保证金也仅10%。
大商所此次经修订后即将实施的业务细则,包括《交易细则》、《结算细则》、《黄大豆1号交割细则》、《豆粕交割细则》、《风险管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这些细则已经大商所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将自2003年7月7日起实施。
按照新的业务细则,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大商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黄大豆1号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小于、等于40万手时,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持仓量大于40万手,小于、等于50万手时,保证金为8%;持仓量大于50万手,小于、等于60万手时,保证金为9%;持仓量大于60万手时,保证金为10%。此款规定对A0311及其以后上市的黄大豆1号合约实施。而在该细则修订之前,黄大豆1号合约持仓量超过30万手后,保证金就开始提高,且当持仓量超过40万手时,保证金比例高达15%。
新修订的细则对会员和客户的限仓措施也有所放宽:当黄大豆1号、豆粕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10万手时(原细则规定为6万手),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5%,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5%;当黄大豆1号、豆粕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10万手时(原为6万手),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5000手(原为90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原为6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手(原为3000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