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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对银行业监管法规执行作出调整
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有关议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
按照4月26日通过的议案,银监会将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对银行、金融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权及相关职权。
此前,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国务院决定设立银监会。按照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行使监管职责需要修改有关法律。目前,这项工作已在着手进行。4月26日通过的议案,实际上是对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作出了调整。这一议案的通过,意味着银监会对银行业行使监督职能具备了法律上条件。
据了解,银监会按照4月26日通过的议案行使监管职能只是暂时状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后,银监会将按法律授权运作。预计银监会将在近期内挂牌。
银监会机构设置方案成型
中国银监会挂牌在即,其机构设置成为了业界十分关注的话题,记者4月26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中国银监会组成的具体方案目前已经成型。
即将设立的银监会人员编制为400人,包括原中央金融工委的120人,原人民银行5个司的200人。人民银行原来的银行监管一司、二司、非银司、合作司和银行管理司进行了重新整合。整合后的新部门分别是监管一部负责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二部负责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三部负责外资和政策性银行,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至于如何在各地设置分支,有关人士介绍说,银监会将以类似央行大区制的方式设立,但一般情况下设置到地级市,不会像央行一样普遍在县一级设置机构,但少数地区会设置县一级机构。
目前,有些专家认为这种设置,会使县以下金融监管因为鞭长莫及而出现真空。银监会目前则希望通过高质量的监管队伍化解这种担忧。据了解,银监会对下设机构的人员要求很高――第一学历大学本科、其次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下、并有3年监管工作经验。
银监会与央行:职责划分有待明确
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格局进入了新阶段。4月26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议案,赋予了银监会金融机构监管权,但它与中国人民银行各自的分工,目前还不明确。
从4月26日通过议案的字面理解,银监会将行使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全部金融监管职能。但在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原来负责监管的5个司划到银监会后,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依然负有监管职责。具体到职责如何划分,周小川当时表示还不是讨论的时候。而几天前,刘明康作为银监会主席第一次露面时,也没有就银监会的工作表明态度。在4月26日的人大常委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职能划分也在讨论中。人大代表郑功成认为:“银监会成立之后如果过分强调分割,我认为是不利于大的经营发展的。”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认为:“两个部门之间要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在会场外,有关金融专家认为,多个监管主体之间需要建立程序性协调机制,也就是将如何协调确定为一种制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表示:“现在程序性制度是基于原来的定期磋商制度,具体到一个金融机构如果发生挤兑、发生金融风险,怎么及时地按照一步步的程序走,这方面不明确。”
在4月26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中指出,银监会和央行职能的具体划分以及所涉及的其他一些有关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后,将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新闻背景: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
随着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我国金融监管也开始与国际接轨。业内普遍认为,此举将有助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提升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目前国际上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英国模式,就是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统一于非央行的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采用此种模式的还有日本、瑞典、澳大利亚;二是美国模式,由美联储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分别由其他监管部门监管,中国香港也是采取此种监管模式;三是韩国模式,就是由中央银行同时负责货币政策和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仍采取此种监管模式;而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第四种——法国模式,也就是说将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从央行中分离出来,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后,法国等多数欧元区国家都采取了此种监管模式。我国目前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目前国内银行业普遍对这种分离表示欢迎。
同时,业内专家还表示银行监管系统独立,将有利于提高监管机构的整体监管水平,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