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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监会的争论不可谓不热烈,主张从中央银行分离出银监会的一方和不主张进行分离的另一方都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实际上,双方的讨论正好道出了成立银监会的好处和坏处,正如任何一枚硬币都有正面和反面一样,这种讨论对搞好银监会的具体操作和制度建设来说是有利的。根据最近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说明,国务院已经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预示着新一轮金融改革的起点。笔者认为,要想发挥银监会的预期作用,必须在三大机制上做好文章。
第一,协调机制必须灵活。设立银监会后,原先的中央银行的职能将被分解,中央银行可以专职于货币政策的目标:实现币值稳定,从而促进经济增长;银监会则可以专职于自己的监管目标,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并确保银行业的稳定经营。这样一来,一则可以实现所谓的“专业化经济”,二则可以防止由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地位引起的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分离会使得中央银行的信息优势特别是在“软信息”方面的优势不复存在,无摩擦的“内部协调”藉此变成有摩擦的“部级协调”,从而可能使得中央银行的决策失去微观基础。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之间的协调机制就必须足够灵活,这就必然会产生协调成本。
第二,运行机制必须灵活。中国银行业出现的问题在很大程度并不是由于监管的原因,而是由于行政垄断和产权虚置,由此极易造成理论界所谓的“内部人控制”,而监管的要义在于:外部约束必须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起作用。所以正像许多学者所注意到的那样,银监会并不是百分之百的灵丹妙药。
在这种情况下,符合“世界性潮流”的银监会切不可走上官僚主义的老路,因为这样很可能会对以后的发展形成不良的“路径依赖”,进而形成“新包袱”。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银监会的运行机制必须足够灵活,既要符合市场化的要求,又要符合入世的需要,而防止政府干预则是其题中之意。
第三,用人机制必须灵活。银监会要想取得理想的监管效果必须引入足够高的人力资本,也就是说,高素质的监管人员是必需的。为了防止责任不对等和激励不对称的发生,分工机制和淘汰机制必须基于责任追究制予以建立。
大家都知道,商业银行的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八类,不论是哪一个环节出的问题都有可能成为引发整体危机的导火索,所谓“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这一点与通常意义上的实体经济很不相同。要想切实加强对风险的监管,对监管人员的素质必须有一个高标准的要求,最好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我们相信,随着银监会的成立,中国商业银行的改革力度会不断加大,中国金融领域的整体风险会藉此得以减轻,另一方面,分业监管体制(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也会正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