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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银监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25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银监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作说明时提出这一建议。
为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立银监会,其基本职能是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由银监会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需要修改法律。
曹康泰说,考虑到修改法律需要对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职能的具体划分以及涉及的其他一些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为保证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使银监会成立后正常履行其监管职能,建议先对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作适当调整。为此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建议在修改有关法律之前,由国务院决定银监会行使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权及相关职权。
据了解,国务院将抓紧拟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