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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购物卡被“作废”后,终于引出了一件退款纠纷诉讼———深圳的李忠轩先生一怒之下将深圳易初配销有限公司(山姆会员商店之法人单位)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告上了法院———这回终于有人“较真”了!
3月初,我在一篇文章中曾经说:“如果发卡商不肯退还,就上法院起诉他们。相信发卡商一收到起诉书,马上就会上门来找你退款,聪明一些的还会承担赔偿你一些其他相应的支出,以求得和解,避免在法庭和各家报刊的新闻版面上‘露脸’……”。
最后的“……”中未说出来的意思就是———否则,真等到拔出罗卜带出泥的时候,看他们该怎么办?
“不幸”被我言中!果然就有那商家在持卡人“几次要求被告退还卡内余额”时拒不理睬,而知道李忠轩先生真的起诉到法院,又慌了手脚去要求人家撤诉。
这回遭拒绝的是那不开眼的商家了……。
有意思的是,法庭上的诉讼还没开始,报刊上的争论却已经喋喋不休———有人提出:买卡的多是单位用于送礼。持有购物卡的人有受贿嫌疑。如果再给他们退款,岂不是纵容犯罪?
商家不退款的理由更“充分”:国务院通知2月28日购物卡“废止”,我当然不能再给已经作废的购物卡退款。
连起诉的李忠轩先生也特别说明自己是在尚未作废“1月21日要求被告返还的,故,被告理应支付卡内余额从该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利息。”
可见,这语焉不详、歧义甚大的“作废”两字,确实造成了不小的麻烦。
其实,正如该案原告所指出的:“依《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既然如此,则三部委的“作废”规定在法律上就很难站住脚———明明有国家法律在先,他违法发售购物卡就是无效行为。无效行为就应该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损失(不管是何时———当然包括利息);可是现在这一纸“作废”通知却把这无效责任抹得一干二净,好象变成了“击鼓传花”游戏,最后落在谁手里谁倒霉!
按“通知”的规定执行,无疑是漠视颁布在前的法律,更让发卡商偷着乐———卡“作废”了,里面的钱却早已入了他们的腰包。他能不乐?
再说那貌似有理的“纵容受贿”论,其要害是发卡商有什么权利将违法所得的他人财产扣留归自己所有?职工从自己单位领取一两枚购物卡能算受贿?领卡人再将该卡转送给亲友,也算行贿?再说了,现在法治国家的分工是明确的。受贿归哪家管?应该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你发卡商违法操作,现在又在公众面前装作“护法卫士”,能骗倒谁?
持卡人是不是受贿,自有司法机关去查。你发卡商违法发售购物卡,已经属于扰乱金融市场的犯法行为,就应该按《银行法》处罚你。如果再敢扣款不还就属于不当得利,就应该承担被责令退款的法律后果。这还有什么可狡辩的呢?
一枚小小购物卡,长不赢尺,重不足两,但当它们被成千上万的抛到市场上时,却反映出众多的社会问题。
原因何在?利在其中,法却无力也!
说是“法无力”,应当并不为过———前有《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规定》发布禁令及罚则在先,后却又有“通知”发布“作废”的奇怪现象发生,真就令人搞不清,这法的威力何在!
要知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是我们执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所制定的法规性文件当然也必须要遵守这一原则。可是前面的法规中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还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违规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可是到了后面的“通知”中,这些规定统统不见踪影,变成了“对已经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卡,限期在2001年2月28日前由出售和购买单位妥善处理,过期一律作废;对于违规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券,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