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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报告应在4月30日前披露,但不得早于公司2002年年报披露时间
○上证所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公布季报,深交所每日最多安排50家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就做好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向各上市公司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本次季报应当在4月30日前完成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本次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2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对于上市公司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及时向证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季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证交所自5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行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
为避免上市公司本次季报过于集中披露,本次季报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原则,上证所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公布季报,深交所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季报。
此外,本次季报继续实行业绩警示原则,上市公司预计2003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或50%以上),应予以警示。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去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3元以下)经批准可以豁免此项披露。公司对已披露的2003年年度经营计划或财务预算有调整的,也应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有关调整的内容。此外,2002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有解释说明段、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度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3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