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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化交易日益普遍的今天,交易密码犹如一把保管资金仓库的钥匙,对保障交易安全至关重要,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2001年2月27日,本报"为您服务"专版曾刊登了《142万损失谁之过》的来信调查文章,介绍了发生在某证券公司H营业部的一起股票盗买纠纷案,涉及款项金额570万元,直接损失达142万元。历时两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所提诉讼请求被法院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驳回。
在诉讼中,原告F公司诉称,1998年以来在H营业部开展证券业务,申购新股,不在二级市场操作。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许,F公司发现账户中资金突然减少570万元,即向H营业部查询并拨打110报警。经查,系当天9:40左右账户中买入上海梅林22万股所致。后与H营业部多次交涉无果,F公司分多次将22万股上海梅林卖出,损失142万元。F公司认为H营业部应对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F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H营业部称,F公司诉称与事实不符。F公司在一、二级市场上操作,交易密码由F公司设置、使用和控制;况且交易系统具有很强的保密性,不存在隐患;因而认为F公司应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承担责任,请求驳回F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庭审及庭外调查查明:F公司在H营业部开户时双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协议约定:开户人在进行委托前,详细填写开户资料,认真阅读自助委托交易使用说明;开户人务必注意交易密码的使用和保密,如开户人认为必要时,要随时更改密码,确保交易安全。使用其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由开户人亲自办理,因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后果由开户人承担,开户人在认为必要时可随时亲临证券商柜台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更改其密码;电话委托一律以电脑资料为准;开户人承诺在证券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因不可预测的因素等造成的损失不予追究。协议履行中,H营业部经常通过公告栏内张贴公告、电话中设置语音提示等方式提示股民修改密码。2000年3月6日,电脑资料显示,F公司账户内买进22万股上海梅林其交易方式是通过需用密码认证的电话委托进行的。由于股价下跌,F公司又分多次将上海梅林卖出,经济损失达142万元。
在法院的两次庭审中,主要围绕三个焦点进行:
一是密码设置问题。F公司认为,其交易密码由H营业部为其设置。H营业部认为密码设置由F公司拟定,并有《股民使用手册》操作流程及相关规定佐证。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及法院核实,F公司交易密码由H营业部设置依据不足,只能认定由其自行设置。
二是H营业部交易系统是否存在隐患。F公司认为,H营业部交易系统升级后,交易系统增加了资金账号加交易密码的输入功能,由于输入资金账号比股东代码的数字少,致使股民资料泄密,因而交易系统不安全。H营业部认为,系统增加新功能没有降低系统的保密性,没有失去密码验证功能,不能以数字多少来评判系统是否安全。法院认为H营业部系统增加新功能没有降低系统的保密性,交易密码只能由股东拟定;虽然公安机关输入与资金账号相同的密码可以打开100多个股东账户资料,但股民有权设置相同号码的资金账号和交易密码,而且,相对于全体股民来说,100多个股东账户资料被打开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主张初始密码由被告设置依据不足,也不能推定营业部交易系统不安全。
三是H营业部是否违规操作。通过法庭调查,H营业部没有违反规定接受全权委托。法院认为,F公司与H营业部关于使用密码进行一切交易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后果由开户人承担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认为F公司的交易密码由其设置、使用、控制,故讼争股票不能排除系F公司自身所为或失密所致。同时诉讼中,F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交易系H营业部利用技术优势窃取密码所为,或者系他人侵入系统破解密码后所为。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判决F公司起诉要求H营业部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在电话自助委托证券买卖交易中,密码是股民下达股票交易指定的身份证明,是股票交易中电脑自动识别股民的代码,妥善保管密码,防止失密应当是股民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券商应当为股民提供合格的交易设施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但由于券商无法知悉密码,因此对使用密码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原则上应由股民自行承担,券商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