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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投资者贾铁英要求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营业部承担其股票被盗卖盗买的民事赔偿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因缺乏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1997年,贾铁英在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开立委托买卖证券资金专户并与营业部签订指令交易协议,后委托丈夫杜雅平在营业部提供的专户室从事股票交易。2001年9月18日,杜查询得知贾股票账户中的爱建股份和华东医药分别于2001年9月12日上午10时49分05秒和11时24分49秒被他人卖出,并被他人于同日10时51分28秒和11时25分51秒分两次买入了17000股银广夏。而当天上午贾杜二人并未下达过委托交易指令,亦未委托过他人下达委托交易指令。
2001年9月12日,贾铁英以安外营业部对其股票被盗卖盗买以及不能使其及时减少损失负有责任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外营业部赔偿有关损失。一审法院驳回贾铁英的诉讼请求。贾铁英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在股票交易过程中,股票委托交易指令均由客户下达,而客户自行设置的密码是客户进入网络系统从事股票委托交易指令下达的身份证明,也是电脑自动识别客户的依据。使用该密码交易所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妥善保管密码、防止密码失密是客户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仅有证据证明贾杜二人没有亲自操作下达委托指令,但不能排除二人委托其他代理人进行操作或因贾铁英自身原因导致密码失密的可能。
同时,贾铁英没有证据证明股票交易的委托指令是安外营业部窃取其密码或利用自身技术服务优势所为,也不能提供因安外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致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交易密码进行涉案股票买卖的相应证据。因此,法院驳回贾铁英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