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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股民贾铁英诉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营业部银广夏股票盗买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表示,将不放弃继续提起申诉的权利。
合议庭认为,贾铁英的上诉请求缺少相关证据:其一,无证据证明本案股票交易的委托指令是安外营业部窃取其密码或利用自身技术服务优势所为;其二,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因安外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致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交易密码进行涉案股票买卖的相应证据;其三,未能向法庭提供因安外营业部未尽及时通知之责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证据。
据了解,原告贾铁英2001年9月16日发现其股票账户中的爱建股份和华东医药于当月12日被人盗卖,并于同日被人买入17000股银广夏股票,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开户券商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营业部赔偿有关损失,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