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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的哈某冒充广州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北京李宁广告公司副总经理,诈骗百万元巨款。北京崇文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998年11月,被告人哈某在担任北京世纪正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注销)法定代表人期间,谎称其兼任广州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可帮助北京中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办理贷款,骗取了北京中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信任。他以北京世纪正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贷款前期费用借支承诺书》,并以进行贷款前资产评估为名,诈骗该公司评估费人民币20万元。此后,被告人哈某将此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1999年11月间,被告人哈某又以广州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北京李宁广告公司副总经理的虚假身份,骗取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的信任,谎称可帮助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办理1亿元人民币贷款,并使用北京世纪正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冒用北京李宁广告公司的名称,与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同时又以办理贷款需支付前期费用为名,与之签订《贷款前期费用借支承诺书》,骗取该公司人民币897800元,被告人哈某将此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后逃匿,2002年5月30日被逮捕归案,2002年12月31日,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