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民法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论著有:《物权法原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等。参加过全国人大多部法律草案的讨论。今年元月7日上午,他就保护私人财产的立法问题接受了半月谈记者的专访。
保护私人财产,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
记者:十六大召开以后,我们注意到,保护私人财产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关立法也被提上议事日程。您认为立法保护私人财产,最主要意义何在?
钱明星: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2年12月2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这具有前所未有的突破意义,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进步。应当看到,保护私人财产,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可以这样说,我们的经济生活能够有今天的繁荣局面,是与私营经济的发展分不开的。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在我国蓬勃发展,已经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大体形成三分天下的格局。与此同时,个人财产状况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1982年的宪法和1986年的民法通则所列举的个人财产还仅仅限于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随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增强,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越来越多。
依法保护私人财产,有利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记者:涌现一大批拥有巨额个人财产的有产者,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改革开放创造的奇迹和亮点,引起了海内外的瞩目。钱明星: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私人财产范围的扩大和实力的壮大,在法律上对私人财产进行保护的意识自然也越来越趋于自觉。依法保护私人财产,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十六大报告在描绘未来小康社会的目标时特别提到:“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要有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保障。
记者:过去我国为什么对个人所有权极不重视,对私人财产视若仇雠呢?
钱明星:这里面有历史传统的因素,有空想社会主义的因素,有极“左”意识形态的因素。在计划经济年代,人们有个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资本主义社会通过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剩余劳动,是一种剥削。而社会主义国家就应当通过国家和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彻底取代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从而消灭剥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原则,而我国和前苏联在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程中,则针锋相对地提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而在法律上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给予不同的法律地位。前苏联法律强调对国家财产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比如:国有财产的返还,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假如在某项财产的归属上无法证明究竟是属于国家还是属于个人,则推定为国家所有;国有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等等。新中国成立后很长时期内,在法律上只承认和保护个人的生活资料所有权,不保护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记者:那么,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日中国,强调依法保护私人财产,有哪些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呢?
钱明星:这种必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认识。首先,保护私人财产,是社会秩序稳定的保障。应当说,无论是对国家、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还是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都会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这种独占性的支配,在法律上体现了物对所有人的最终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人在社会中,一旦离开了物质财富,就生活不下去。人们占有的物质财富越多,生活质量可能就越高。但社会物质财富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财富占有和支配的需求。怎么解决这个矛盾呢?就要靠财产所有权制度,保护那些通过合法渠道已经占有财产的人。我们古代的一些思想家已经认识到这一点。战国时代的管仲说过:“律者,所以定分之争也。”这就是说,明确财产的归属是很重要的。商鞅也举例说,一只兔子在野地里奔跑,大家都会追逐这只兔子,连尧舜这样的圣人也不例外;但在市场上,有人卖兔子,大家为什么都不去抢呢?就是因为名分已定,兔子归属已定。以名分即所有权确定物之归属,以明人已之分界,可达防止社会纷争的目的。
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一些“左”的做法的影响,人们的财产和财产权意识不强,私人财产被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特别是我国有着“文化大革命”时期严重侵害私人财产的惨痛教训,其遗害是不可低估的。
保护私人财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记者:所有权制度本身都有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为什么说私人财产保护制度在稳定社会秩序过程中作用尤为重要呢?
钱明星:私人财产是由个人所支配的一种财产,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欲望,对私人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因此,在法律上保护私人财产,明确你我之间财产归属的界限,保障个人支配私人财产的自由意志的实现,就显得非常重要。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只有当人们为了达到自身目的能够控制并使用他们所发现的东西,只有当他们能够控制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东西,只有当他们能够控制其在现行经济秩序下取得的东西时,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才有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会的安定和发展的内在利益因素。所有权制度正是以其特有的法律形式确认着这种利益关系,从而对社会的安定和发展起着极大作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私人财产会越来越多,肯定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贫富不均,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在这一前提下,如果不树立保护私人财产的意识,如果很多人还抱着劫富济贫等观念,就会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不仅如此,保护私人财产,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保障。从法律经济学来看,财产的归属越充分,财产归属的范围越明确,财产的利用效率就越高。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会带来财产利用的高效益。财产所有权不是凝固不变的,它具有流转性,可以进入市场,在不同主体之间自由转让,向价值更高的方向灵活流动。正因为这样,20多年来私营经济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比较活跃的部分,对公有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保护私人财产,是人格完善的基础
记者:近年来资本外流现象比较突出,一些个人和私营企业老板在国内发财后,将巨额资产转移到国外,而不愿意在国内进行再投资。不少有产者手里都有外国护照,在国外注册有公司,置办了房产,妻子、孩子移居海外。
钱明星:资本外流和海外挥霍现象的根源,还是对私人财产缺乏安全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古典经济学家就已清楚地看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他就不愿意积极创造和积累财富。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财富的充分积累和运用,社会的发展简直是不可能的。而保护私人财产,有利于财富的积累。再者,从物权与人权的关系来看,保护私人财产,还是人格完善的基础。
记者:这听起来好像有些费解。
钱明星:个人的人格完善和发展,必须要有可以为其支配的物质作为基础。在一个完善的私人财产制度之下,所有权人会注重自己的道德、品行的提高,会关心其家庭、后代的生活、培养,也会以适当的方法回报社会。私人财产权确立的是个人对私人财产的独立、自由的支配,它是个人独立自主的前提。我们在上个世纪的社会革命中,打破了封建的宗法制度,把人们从家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但是,由于战争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及计划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实,许多业绩显赫的大私营企业主在兢兢业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国家创造了税收,为更多的社会成员创造了就业机会,为社会作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他们也是真正的“劳动模范”和社会栋梁,社会理应给予他们相应的社会地位。
记者:看来,从法律上保护私人财产,实属必要,意义深远。
钱明星:是的。我国这次起草首部民法典,共九编1209条,其中,第一编是总则,第二编就是物权法。在物权法所有权这一部分中,除了规定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外,专门独立一章,对私人所有权作出了6条规定。首先对私人所有权作为对私人财产的全面的支配权进行了规定;然后再用了两个条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私人财产的客体范围,不仅明确了私人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且明确了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接着规定了私营企业的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以及对继承权的法律保护等问题。这6条内容可以说是私人财产的权利宣言。
“私人财产”与“私有财产”用词没有本质区别
记者:作为一部正在讨论和审议的重要法律,物权法草案在保护私人财产方面目前尚有哪些缺憾,需要在讨论中进一步完善呢?
钱明星:总体感到,目前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6条规定还不够充分,还应从保护的角度强调得更有力一些。另外,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范围的规定,采取的还是列举式,列举了工资、奖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所有权,还有劳动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所有权。这种列举式规定本身就存在局限性,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仅限于这些明确列举出的对象。我认为,关于私人所有权范围的法律规定,最好应是开放式,个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任何财产(乃至那些无法证明系非法所得的私人财产),都应纳入私人合法财产范围,法律都应当予以保护。如个人将来可以依法拥有私人汽车、飞机、轮船等。
记者:我们注意到,十六大报告中使用的是“私人财产”这一名词,而学者和民营企业家则多倾向于使用“私有财产”这一名词。您认为,二者究竟有无本质区别?
钱明星:顾名思义,所谓私人财产,侧重强调主体,与国家、集体相对应;所谓私有财产,侧重强调归属,与国有、集体所有相对应。我认为,二者只是称呼不同,侧重点不同而已,实质上还是一回事,指的都是私人所有的财产。“私人财产”一词,社会色彩更多一些,似乎更中性、含蓄一些。
记者:您希望保护私人财产的精神怎样在宪法中体现呢?
钱明星:上几次“两会”期间,就不断有私营企业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将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样写入宪法。我个人觉得,这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恐怕还不容易做到。从资本主义社会最早的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到后来的德国民法典,并没有明文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是过去的专家学者从西方法律中总结抽象出来的法律原则之一。现在冷静看来,神圣不可侵犯这种语句,激情大于理性,与其说是法律原则,不如说更像是政治口号。现在再一味套用,并不太合适,可以有更完善的法律表述。比如在修改宪法时写上: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
保护私人财产有三大工作亟待做好
记者:保护私人财产,今后还要特别注意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钱明星:有三大工作亟待做好。一是全社会建立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观念。我们过去一直讲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私人财产保护不够重视。今后,如何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他人私人财产的观念,应该说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即使我们的民法典及其物权法对私人财产所有权规定再完善,在社会上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二是要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给予同等法律保护。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经济,明确财产所有权首先是为市场竞争提供平等的法律前提。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赋予每个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使之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展开自由、公平、合理的竞争。物权法就要平等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惟其如此,市场机制的形成、市场经济的发展才是可能的。
三是还要采取配套政策和措施,将保护私人财产落到实处。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都应采取措施,对发展私营经济和保护私人财产给予合法的法律保护,以实现公平竞争,保护竞争结果。比如,一个城市经济、区域经济的发展,不能像过去有些地方那样以损害个人利益和私人财产为代价。在城市改建、房屋拆迁过程中,对受损的私人财产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本刊记者周清印
资料链接:保护私人财产的六条法律规定
(摘自民法典草案第二编)
一、本法所称的私人所有权,包括公民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二、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工资、奖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
三、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劳动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
四、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
五、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六、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不保护私人财产,就谈不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民营企业家谈保护私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