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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签订了一份“模糊约定”,使韩警非麻烦不少。2002年初,旅日华侨韩警非花70万元买下两套建筑面积都在46平方米的小套间。在买房、签契约之际,房产商规定,一房一厅的小房型为全装修房,由公司统一进行装修,不付2万元定金,就不能买房。购房心切的韩先生就在买房预售合同上签下了委托装修的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委托装修的定金。但令人不可理解的是,在这份预售合同上,除了明确所购房屋为全装修房外,具体的装修方式、装修标准一字没写,装修的费用只是一个每平方米500元起的模糊约定。这个“模糊约定”给韩先生设下了陷阱。
去年11月初,韩先生与房产商商讨有关房屋装修事宜时,被指定的“思维”装潢公司开出了总价74000元人民币的装修标准。一经核算,这套房装修标准高达每平方米800多元,比预售合同上的“500元起”的标准高出一大块,韩先生显然不能接受。几经交涉不成,韩先生决定自己装修。当韩先生到物业管理处办理进户手续时,遭到了拒绝,理由是,没有“思维”装潢公司的认可单,就不能办理进户手续,为防韩先生自行装修,物业公司擅自将韩家的大门也换掉了。
手持经过上海公证处公证、法律上完全属于韩先生的房屋却不能入住,韩先生感到不可理解。在调解现场,开发商向韩先生提出了这样的条件,不接受开发商提供的装修,就是单方违约,就应退房。卖出去的房屋又想方设法收回来,原因很简单,房价上涨了,小户型房又抢手,不愁卖不出好价钱。
经有关部门调解,韩先生宁可放弃2万元装修定金也不肯让开发商收回所购的新房。虽然这一纠纷暂时了结,但留下的问号有待主管部门研究。按照常理,全装修房的房价本应包括装修费用,但这份合同却将装修费用另行约定,像韩先生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