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问:我在1月1日中午乘车时被人偷走钱包,其中信用卡被人猜破密码(根据身份证)。并将卡上的钱通过ATM和POS消费的形式提走5000元,花去6000多元。我是工薪阶层,刚刚参加工作,这是我所有的积蓄。
我查询了人民银行的信用卡管理办法(1996年版),发现上面规定信用卡必须本人持卡才允许消费,而据我了解,是两名男性用了我的身份证(我为女性)和信用卡消费(当然我可能无法最终给出证据,因为是营业员告诉我的)。
我去询问商家信用卡消费有无检验程序,商家不理我让我找工商银行,而银行方面的回答是现在只要是密码正确就可以。我问银行他们的规定与人民银行的管理办法不一样,谁正确,他们“很客气”的请我与人民银行联系。请问商家对此有没有责任?是否1996年信用卡管理办法已经过时?我有无必要起诉?
答:1996年制定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依然具有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但问题在于您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时,一般都会和银行达成一个协议,您还受这个协议的约束。各个商业银行也都有自己的信用卡管理办法。如果起诉的话,这些约定和章程都要予以考虑。还有就是您现在并没有证据证明小偷的性别,营业员是有可能否认她曾经说过的话。
另外,就我个人的生活经验而言,在商场的POS机上消费,都是不用出示身份证的,否则也太麻烦了。考虑到适用法律的复杂性和现实的交易习惯。我个人认为胜诉没有把握,诉讼的成本也可能会比较高。
相关法条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经办人。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