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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河南新乡TCL美乐厂职工向本报投诉,说该厂“违反《劳动法》,长期严重超时加班。每月合计加班均在100多个小时以上。工人因长期超负荷工作,严重损害了健康,且各种意外事故时有发生。”
TCL美乐是TCL在1997年6月与美乐电子集团合资组建的,年销售额近7亿元,利润1300万元。这样一个处于飞跃期的企业究竟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呢?
记者于12月29日星期天下午3点来到美乐厂门口,一直等到5点半才看到有工人出来。几名工人告诉记者,他们加班要到很晚,双休日不休或只休一天很平常。每天早上7点20分就必须要到岗开始工作,一直到中午11点半结束。下午1点20分又要开始工作,到3点半和5点半各有15分钟时间休息。7点30分再休息10分钟,然后一直干到9点左右。
果然,记者在厂门口一直等到晚上8点半,才见到工人们陆陆续续下班出来。记者坐出租车回住地的时候,也听司机说美乐几乎每天要加班,有时要到晚上9点半,他有朋友就在里边工作,累得很。
第二天中午12点,记者敲开了该厂一位工人的家。他说正在抓紧时间睡觉,否则下午肯定坚持不住。他告诉记者,在生产旺季,一个月能休息三天就不错了。因为长期休息不好,身体十分疲劳,他常会出现幻觉,干活时总怕晕倒,而且腰和肩膀也落下了经常疼痛的病。他说很多同事都有类似的职业病。他忧虑地说,2002年厂里已完成了130万台的任务,2003年定的是153万台,恐怕要加班到更晚了。他还出示了自己的工资条,上面显示基本工资才420元,加班为184小时,加班费只有186元。
记者随后访问的另一位工人也说,这种加班实在是太累,大家虽多次向厂领导提意见,但根本不管用,旺季仍然疯狂地加班。他告诉记者,淡季有时候会放一个月的假,到了旺季就会把淡季没干的工时用加班补回来,而这样一抵消就不算加班了。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据此看,TCL美乐显然严重超时。
TCL美乐总经理孙敏就超时加班问题这样解释:“彩电行业本来就如此,生产分淡旺季,每年在淡季给工人放假,而且照发工资。旺季时则需要辛苦一点去加班。其他的彩电厂也是这样的。”对于工作超时问题,孙敏说:“加班的时间和放假一抵消,我们就没有超出国家的规定。”而总经办的郭主任承认,美乐加班的时间是超过了《劳动法》的规定。可是企业要生存发展,不加班效益从哪来?我们可以不加班,但要投入更多的人力成本,那在市场上还怎么竞争?
就此,记者还专门走访了当地劳动局,这里工作人员称并不知情,但若确有此事,他们一定会按照法律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刘小玄女士说,企业发展追求利润是自然的,但是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来发展,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也许,现在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还不太健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就现代企业的一般规则来说,应当是在保证企业各方当事人的基本利益的前提下,来进行发展和追求利润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