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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1月6日发布了进入2003年来的第一份文件,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投资者保护两个方面考虑,重新修改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与格式》的披露规则。
对于上市公司影响最大的是新《年报准则》不再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必须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而是表述为“公司董事会可以披露新年度经营计划。”业内人士反映,“新年度的经营计划”的硬性披露要求的取消,会对上市公司的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一些企业不愿上市的原因是因为上市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过多,比如“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往往被看作是企业的核心商业机密,过早地披露会对企业的发展竞争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根据新《年报准则》规定,不再要求企业披露“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而只是要求披露“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内容;如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法人,将不再需要其披露股权结构;如果控股股东为自然人,也将原来需要披露的主要经历及现任职务改为“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同时增加了股东国籍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的介绍。
另一方面,新《年报准则》从维护投资者权利出发,增加了要求上市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于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保证和声明;规定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等内容;并且增加了企业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该附加说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