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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在北京打赢了涉及其专利权的行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今年3月6日,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飞利浦公司在起诉中称,其公司剃须刀外观设计专利与杨伟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剃须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同种产品,两者在整体上相似,杨伟江的专利应被宣告无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接到飞利浦的无效宣告申请后,却认为两个专利有显著差别,一般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驳回了飞利浦的请求,作出了一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飞利浦公司与杨伟江的专利主要差别在剃须刀的刀头部分。但刀头部分的差别,不会影响到飞利浦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与杨伟江外观设计专利的相近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