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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贸组织,给世界及开放国带来财富的同时也使世界经济、本国经济潜伏着随时可能爆发的金融风险。尤其是证券市场开放带来庞大的国际资本流动,其投机性和迅捷的流动性使整个金融体系变得更加脆弱。因此,我们要积极顺应历史潮流,主动调整国内的法律制度框架、政策安排,加大力度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来迎接市场开放的挑战
加入世贸组织涉及金融业开放最主要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此外,1997年12月13日加入世贸组织成员国在日内瓦达成了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并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前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
而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证券市场的开放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一、对各缔约方开放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二、允许缔约国在国内建立证券服务公司并按竞争规则运行;三、缔约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四、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五、允许缔约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
上述协定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将所有缔约国的金融市场都连成一体,由此国际资本进出中国的程度必然加深,频率加快,在一定程度上会强化国际市场波动的传导机制,使中国经济和金融更为深刻地受到国际经济、金融风潮的影响。这必将给我国的金融安全和民族证券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表现在:
首先,证券市场将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其次,国内证券经营机构面临前所未有的国际竞争压力。第三,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将受到挑战。
加入世贸组织,实现证券业的对外开放,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世界及开放国带来财富的同时,也使世界经济、本国经济潜伏着随时可能爆发的金融风险。尤其是证券市场开放带来庞大的国际资本流动,其投机性和迅捷的流动性使整个金融体系变得更加脆弱。因此,一方面我们要积极顺应历史潮流,通过主动性地调整国内的法律制度框架、政策安排,加大力度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来迎接市场开放的挑战。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积极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从整个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来认识证券市场开放可能带来的冲击,认识到发展民族金融业的重要性。因此,我国证券对外开放应当采取逐步到位的方针,大致分三个阶段来实现:
第一阶段,在3-5年内,着重完善国内证券市场的建设,适当引入股权式的国际资本。在完善国内证券市场方面,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以《证券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举措为补充的证券法制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使证券市场走上依法治市、规范发展的良性发展轨道,造就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自律机制和法律环境。同时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原则和条款,对我国证券业加大合法保障的力度,以有计划地逐步开放证券市场;用市场化的理念彻底改革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保持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改变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不可流通的问题,实现同股同权同利的市场经济要求;规范并促进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以进一步激活资本市场的作用和实现优胜劣汰;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探索建立股指期货体系和建立创业板市场,以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结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以提高其在资本市场投资者队伍中的比重与地位;促进证券公司向经营全面业务的投资银行转变,并促进其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业务的研究与实践;培育公正、客观独立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第二阶段,在5-10年时间内,有限制地间接开放证券市场,在市场规模、法规体系、监管力度达到相当水平后,实现A股市场对外资的有限制开放,为A股B股的合并奠定基础,基本解决A股、B股差价过大,市场机制不顺,两类股东利益取向不一致的矛盾;放宽外资和国外金融机构入市及其从事业务的限制,有条件地批准外国独资证券公司从事离岸证券业务。
第三阶段,10年以后,基本实现证券市场的开放,在人民币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条件下,中国资本市场除控制某些必要和命脉产业项目外,其余产业项目对国外资金和金融机构的准入限制将被完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