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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的存在,离不开契约型、公司型这两种最基本的投资基金制度形式。目前,我国已有5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48只、开放式基金3只,而且均为契约型基金。这仅仅是一种巧合吗?还是一种现有条件的必然结果?契约型与公司型基金,有什么区别?公司型基金在我国推出的前景如何?我们不妨也关注一下这些话题,尤其是在2002年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大发展的一年的大背景下。
一、契约型与公司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依托信托法或参照信托法理组建的基金,其设立依据是基金契约。基金契约在有信托法的国家(地区)为信托契约,在没有信托法的国家或地区则参照信托法的精神。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信托)契约募集投资者资金;基金经理人根据基金(信托)契约进行基金管理活动;基金收益依据基金(信托)契约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的证券投资信托,英国与我国香港的单位信托都是契约型基金。我国大陆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契约型基金形式。
契约型投资基金又可分为两种类型:1、单位型投资基金;2、基金型投资基金。后者的规模和期限以及筹资和投资活动均没有固定限制和按单位独立区分。代理机构根据所投资有价证券价值计算出每一份受益凭证的净值,再加上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及时公告受益凭证的买价和卖价,投资者可依其买卖价格,买卖手中的受益凭证。
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公司法组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来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并运用于证券投资,以股利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分配的一种基金形式。目前,美国投资公司一般为公司型基金,香港互惠基金、英国投资信托均为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在美国比较流行。按照美国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投资公司又可分为三种类型:1、管理型投资公司,它又可以分成开放型投资公司和封闭型投资公司。开放式投资公司是发行基金股份数量不固定,持股者有权退股,公司基金股份总额可以追加的投资公司。封闭式投资公司是发行基金股份数量固定,持股者无权退股,公司基金股份总额不可以追加的投资公司。2、单位型投资信托公司。每个投资者持有一份证书。它代表一组或一个单位的证券。单位投资信托公司由受托人经营管理,他们代表投资者管理委托财产。3、面额证券公司。这种公司通过出售面额证券筹集投资基金,这种证券是一种无担保的证书。它约定:如果持有人付清了所有款项,公司就按规定的日期向其支付规定的金额或者证券到期前退还原价数。
二、两种基金比较
公司型与契约型基金的不同之处,主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依据公司法组建,后者依据基金契约组建。
2、基金运行的文件性质不同。前者是公司章程,后者是基金契约。
3、法律地位不同。前者是法人,后者无法人资格,但它可以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
4、资金的性质不同。前者的资金是公司法人的资本,而后者的资金是信托财产。
5、资金运用方式不同。前者依据公司经营方针运用资金;后者依据基金契约运用资金。
6、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前者的投资者购买投资公司的股票成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后者投资者购买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只是契约关系的当事人。正因此,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对资金的运用没有发言权,而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参与股东会或进入董事会直接、间接参与对资金运用的经营言论或监督。
三、发展我国的公司型基金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相对于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具有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投资者作为股东有权决定投资公司的运作风格和模式,而且作为法人受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各种审验,也有利于规范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但是,公司型基金相对契约型基金存在税收上的缺陷。按照目前的实际操作情况看,基金管理公司对所辖的各个基金的所得缴纳各种税费,但各个基金自身的分配收益,按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加上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必缴纳各项所得税。如果基金采取公司型模式,那么,它就必须缴纳与公司营运相关的各种税收,其中必然包括公司所得税。因此,就目前的税收政策而言,契约型基金优于公司型基金。但从国际惯例来看,无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基金,一般都会缴纳所得税,只是前者适用个人所得税,而后者适用企业所得税而已。为了平衡基金组织模式所引起的税收问题,一般对公司型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两者在所得税问题上终将获得平等对待。
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仅局限于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过于单一。前期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都是针对契约型基金制定的。而公司型基金较好地解决了基金治理结构问题,其设计的主旨在于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权力制约,防止其滥用权力而形成“内部人控制”,因而治理结构设计的核心落在如何在投资者股东 、董事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之间合理分配权力。
将来准备出台的《投资基金法》作为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相提并论的规范投资组织形式的法律,它不仅能有效解决公司型基金与公司法的矛盾,而且使我国投资组织体系的法律规范更加科学。笔者相信,公司型基金作为相对于契约型基金的另一大类基金品种,在不远的将来在我国出现也是可以期待的事情,这是市场、法律环境使然。(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 刘传葵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