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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从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诸多重组方案看,超过《公司法》对外投资比例限制的情况还是时常出现。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今已有所放松呢?
日前,某公司受让一家上市公司2200万法人股(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06%),转让价8866万元。但这家公司截至2001年9月30日的净资产为人民币9527万元,也就是说,该公司此次对外投资已超过其净资产的50%。但律师事务所在对此次转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认为,该公司收购股份完成后,由于可以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因此已取得了实质控制权。据此,根据模拟出的A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显示:A公司的累计长期投资为1396万元,仅占其净资产的14.41%。
律师事务所在公告中进一步指出:在解释《公司法》第12条时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条中所述的“累计投资额”仅指个别会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条中所述的“累计投资额”系指合并会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我们认为在该两种解释均存在合理性的情况下,在明确的可适用的有权解释颁布之前,法律解释应从鼓励正当交易的角度出发。因此,我们认为按照上述第二种意见解释公司法第12条中的“累计投资额”是适当的。
无独有偶,不久前,ST康达(000662)斥资1.1亿元收购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75%股权,但2001年中报显示,ST康达净资产为2947万元;PT凯地(000411)拟利用资产置换,以1.8亿元的价格收购浙江英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药业)99%的股权,而该公司2001年中报的净资产为1967万元。如果仅从上述数据来看,这两家公司的对外投资都超过了净资产50%的限制。
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公司特别是那些ST、PT类上市公司打《公司法》“擦边球”也实属“被逼无奈”。时至年底,利用资产重组迅速“改头换面”迫在眉睫。但想扭亏,必须注入优质资产,采取非股权注入的方法又有许多限制。一方面,只从其它公司剥离一部分经营性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违“三分开”的规定;另一方面,如果把全部经营性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又要取得注入公司债权人的同意。以PT凯地拟收购的英特药业为例,英特药业至2001年6月30日资产总计3.89亿元,负债达2.93亿元。如果将英特药业的全部资产置入上市公司,就要得到该公司所有债权人的同意方可,但这一点殊为不一。试想,如果让每一个债权人都同意把公司优质资产换出去,同时换进来是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其操作难度可想而知。也正因为如此,这些ST、PT类上市公司只能利用受让股权方式,进而将该公司与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打《公司法》的“擦边球”,达到年底前扭亏的目的。
对于《公司法》的这种另类解读,有关法律人士指出,由于缺乏相关司法解释,至使“累计投资额”存在理解上的不同。有关部门在具体执行时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从《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对出资方式的要求看,并没有认可以股权出资的形式;在证监会颁布的《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未经特别批准,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应是主要以股权或债权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这也从侧面表明了有关部门对于上市公司经营中心移至子公司的态度。但与此同时,如果严格执行《公司法》有关规定,又不利于公司的资本运作和风险投资。因此,在讨论修订《公司法》之时,不少法律专家、企业界人士也提出,希望修改《公司法》第12条,作到消除歧义,明确要求,鼓励正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