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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上市公司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问题,中国证监会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称,将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向管理,严禁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并拟在上市公司建立起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专户存储制度。
而且,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公司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订投资项目和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如果发生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变化、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的,将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当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拟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其发行前一年净资产额的两倍;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其发行前一年的净资产额。公司还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等相关信息。
这份意见稿中还提出,主承销商应当健全尽职调查工作程序,并对发行人投资项目的选择及融资方案发表意见和建议。金融类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