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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为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加快滨海新区发展,努力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天津市于日前出台八项财税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
一是纳入工业东移计划的工业生产企业,自搬迁投产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按企业投产后第一年至第三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额、第四年和第五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以及投产后的第一年至第三年交纳的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0%,直接拨付给企业,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专项用于企业搬迁。
二是纳入工业东移计划的工业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可由市技改贴息资金在1至3年内给予适当贴息资助。
三是纳入工业东移计划的工业生产企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计算折旧的办法计提折旧,以加速资金回收和技术改造。
四是工业东移企业征用农田,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转让原有土地的收入,采取即征即返的形式,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
五是为支持企业工业东移,加快企业建设和搬迁,尽快启动生产,对企业土地变现有特殊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以其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资产作抵押,按照评估价格或约定价格,由市财政局给予资金垫付支持,待企业土地变现后再予归还。
六是财政部门和企业迁入区政府,根据各年度企业搬迁计划和企业类型,区别企业不同情况支持企业搬迁。对纳入工业东移计划的中小型企业,将其上交的市级财政收入,划转区县级财政收入,区县政府对工业东移企业征地费用给予优惠。
七是工业东移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做好企业改制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确定企业国有资产存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对企业经营者实行按收益分配或期股期权等激励办法。
八是污染搬迁企业相关财税政策比照上述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