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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易达案例分享:上海某贸易公司业务员李某,由于跟公司发生纠纷后离职,到与李某原公司有所合作的某货代公司领取了一套正本提单,由于此货代公司未能识别李某的身份,导致李某将提单顺利领走。事后,李某拿着正本提单要挟原公司。
此事件警醒我们,公司内部必须建立健全提单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领取的实名制管理。
提单科普知识普及提单作用
提单具有以下三项首要作用:
1、提单是证实承运人已接收产品和产品已装船的产品收条,关于将产品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产品收条的作用。不只关于已装船产品,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并且依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便产品尚未装船,只要产品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标明承运人已将产品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收。提单作为产品收条,不只证明收到产品的品种、数量、标记、外表情况,并且还证明收到产品的时间,即产品装船的时间。原本,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产品和产品的情况即可,并非一定要求已将产品装船。但是,将产品装船意味卖方将产品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实行合同的必要前提,因而,用提单来证实产品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产品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关于正当获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提单的正当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交换来提取产品,而承运人只需出于好心,凭提单发货,即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并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赞同而让转让给其他人,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正当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录产品的正当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益和义务也跟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便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蒙受损坏或灭掉,也因产品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补偿要求。
3、提单是海上产品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目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并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产品运输的根据,因此常被人们以为提单自身就是运输合同。然而依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有经济合同应具有的根本条件:它不是两边意思表现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两边的提单条目是承运人单独拟定的;它实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承受托运人托运产品和将产品装船的有关产品运输的各项任务。所以,与其说提单自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假如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两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管提单条目有何规定,两边都应按原先签署的合同商定行事;但假如事前没有任何商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因为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究竟不同于普通合同,所以不管提单持有人能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目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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