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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起草了《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商场、超市、便利店等企业兼营零售体温计、血压计、医用卫生口罩、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妊娠诊断试纸(早早孕检测试纸)、避孕套、避孕帽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有专人负责质量管理,该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配备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培训的人员。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业资格的人员。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B座(邮编:300070)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器械生产监管处。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daqxc@163.com。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22-23121192。
请在信封、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上注明“《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规定》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