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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项规章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每年6月底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不报送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将面临罚款。
按照意见稿,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应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书面方式,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联系信息等。个体户可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工商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公示,但工商部门抽查的除外。意见稿还规定,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将被罚款200元,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如果公众发现公示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一旦发现属实,工商部门将责令15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罚500元,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外公示。(记者袁国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