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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月份本市开展综合治理机动三轮车工作以来,已回购机动三轮车6.68万辆,置换残疾人专用代步车3266辆,落实就业岗位7159个,正在对有就业意向的车主进行就业安置,并对困难人员或家庭通过落实低保、特困救助等形式进行帮扶。
据了解,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置换工作还将持续一段时间,本市严禁此类车运营。对用新置换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进行运营的,执法部门将依照规定严肃处罚。按照本市综合治理机动三轮车工作部署,机动三轮车回购工作将于4月30日结束,5月1日起将进入集中治理阶段。质监、工商、交通运管、公安交管、综合执法部门将在前期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对机动三轮车非法生产、销售、运营、上路、占路行为进行治理。
对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三轮车,根据有关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机动三轮车非法运营的,依据有关规定,对非法车辆予以暂扣。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机动三轮车非法上路行驶的,依据有关规定,扣留车辆、处以200元罚款;对驾驶人无驾驶证的,处以1000元罚款,合并执行1200元罚款,并处十日行政拘留。
对机动三轮车非法占路的,依据相关规定,对利用机动三轮车占路经营,占路销售、非法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