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发改委获悉,5月1日起本市调整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农村困难群众补助标准,按城市标准的68.8%确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和部署,本市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调整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农村困难群众补助标准,即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户和五保供养对象补助标准,按城市标准的68.8%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舍,保留到元。此次补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