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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房居民家庭的成员范围包括哪些?
答:购房人、配偶及其子女。
(五)2014年5月31日24时前购房人已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但未及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合同后还可按原政策申办蓝印户口吗?
答:可以,只要在2014年5月31日24时前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且最终达成交易,网签合同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仍可按原政策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六)2014年5月31日24时前,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自行签订的预定协议是否可作为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要件?
答:不可以。凡2014年5月31日24时前,购房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企业自行拟定预定协议的,必须在此日期前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方可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七)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转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是否可以更名?
答:购房人需要更名的,仅限于预定人家庭成员(购房人、配偶及其子女)之间进行变更。例如:李某预定了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的预定人为李某,在转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李某希望更名,只能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名字变更为其配偶或者其子女,不得变更为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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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起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13]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准予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物,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为服务天津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本市企业技术进步,吸引具有专业技能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在津就业,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40号),凡在本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
原标题:
本市建多元化全覆盖户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