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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或可尝鲜优先股。昨天晚上,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证监会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办法》拟规定,可投资优先股的个人投资者,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办法》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三项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股东权益平衡;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制度设计上预留空间,满足不同发行人和投资者需求;坚持平稳起步原则,从信息披露较充分、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始试点。
《办法》共九章,70条。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优先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两周时间。同时,证监会相关部门正在着手起草跟优先股试点相配套的细则和规则文件,包括发行申报文件内容格式、承销制度安排、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等方面。交易所和登记规则也需完善相应的规则。预计具体《办法》将于明年1月初公布。
“优先股作为尚处试点阶段品种,虽然在分配股息方面有优先权,但并不是稳赚不赔。”业内人士介绍,如果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不能支付股息时,投资者也无法拿到分红。具体在剩余财产分配时,优先股先于普通股,次于债券;而如果公司成长很快,普通股可以分享投资成果,优先股却不能。
据了解,由于优先股给公司治理带来复杂性,将在公司治理相对完善,架构相对健全的大盘蓝筹公司开始进行试点。目前,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只能是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回购普通股这三种情况,其他上市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
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主要体现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二是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
当然,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上述两方面“优先”权利时,其他一些股东权利是受限的。一般来讲,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