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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结果:误工257天赔偿8000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受害人受伤期间在校读书,九年义务教育后,应参加工作,因伤不能参加工作,必然导致收入的减少。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确定了以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因受伤长时间不能工作,存在误工的事实,至于收入状况,原审采用最低工资标准妥当,因此驳回太保深圳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这次的上诉已经结束,但2012年2月29日之后的费用仍未赔偿,受害人家属与肇事司机、运输公司和太保深圳分公司的纠纷仍未结束。记者从小惠的代理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刘健一处获悉,目前小慧已经出院,正处于二次索赔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