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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曾小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保监罚〔2012〕37号
受处罚人姓名:曾小勇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朝阳路259号
经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期间,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该中心支公司人事行政部兼企划财务部经理,对公司前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601939)南昌永叔支行,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保监局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