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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21日至10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拓宽了专户的投资范围,对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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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制订暂行规定目的是规范基金公司子公司的行为,有效隔离业务风险。暂行规定强调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加强子公司人员管理,同时注重强化基金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一方面要求基金公司合理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加强与子公司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
为了规范基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或者在子公司兼任职务、领薪行为,提高基金公司透明度,防范潜在的利益输送,暂行规定要求基金公司应当在基金公司年度报告、监察稽核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上述人员参股子公司、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或者领薪的情况,并对外公开披露。违反规定者,证监会将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记者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