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8月8日,天津市公安交管局与天津保监局联合召开工作会议,宣布自9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扩大了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范围,明确了非快处中心工作时间发生的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简便了当事人办理保险索赔环节,保障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新办法》中还规定了对应当自撤现场而未撤除,造成交通拥堵行为的处罚办法。
一、《天津市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规定的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范围,与以往的办法有哪些不同?
原办法规定:同在本市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
新办法增加了:如事故各方车辆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当事人也应立即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不受车辆损失金额的限制。
二、哪些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标明事故车辆位置,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无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当事一方肇事逃逸的;
(六)对事实、成因及责任有争议的。
三、哪些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在现场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如何自行撤离现场?
发生符合自行协商处理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相互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并固定事故车辆位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五、自行撤离现场前,当事人应如何固定停车位置?
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前可以采用标划现场和摄像、照相方式固定事故车辆位置。标划车辆位置时,当事人可用石笔或粉笔在车辆的每个车轮的轴头中心垂直于地面上标划"T"型标记。如果是多车轮的车辆,只需标划前后四个车轮即可。
(图1) (图2)
图1、标划车辆停车位置
图2、车辆移动后地面的标划标记
六、机动车撤离现场后应将车辆停在什么地点?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应就近移至服务区或驶出高速公路;在城市快速路上,车辆应就近移至应急车道内或者辅道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车辆应就近移至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并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进行协商。
七、对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如何自行确定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变更车道的;
6.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
7.驶入禁行路的;
8.其他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二)发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八、当事人在自行撤离现场后,如何填写《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当事人应当在自行撤离现场后,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如实填写《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交强险保险凭证号、承保公司、事故经过、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内容,签名后各执一份。
九、在哪里获取《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协议书》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联合监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到各保险公司,交警支队、大队及车管所的办公窗口领取。也可从天津智能交通网(www.tjits.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www.circ.gov.cn/tianjin)自行下载。
机动车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协议书》。未携带《协议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可参照《协议书》样式用其他方式记录。
十、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应该怎么办?
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报警的同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将派员到现场处理或告知当事人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坏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应当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的处理。
十一、事故车辆的一方持有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交强险保单,该如何处理?
发生轻微车损事故后,经相互查验证件后,发现一方持有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交强险保单,对事故的事实和过错责任没有争议的,应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然后报警。
十二、发生轻微车损事故,撤离现场并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时应注意什么?
在撤离现场并完成事故责任协商,事故的当事人应正确详细地填写《协议书》并签字确认后,有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详细报告事故的时间、地点、驾驶员、车辆号牌、原因经过以及其他的事故事项,并向保险公司索要报案号码(各保险公司报案电话附后)。
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为了保证全责方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也需填写《协议书》。
十三、目前我市设立了几家"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
在我市原有快处中心的基础上,在东丽、北辰、华苑产业园区增设了三家快处中心
同时,各"快处中心"工作时间调整为每日8时至19时30分,节假日不休息("快处中心"地址、电话附后)。
十四、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填写《协议书》后,应当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失数额及完成损害赔偿处理?
(一)各方均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对交通事故损失数额可自行协商确定并赔付;
(二)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责方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要报案号码,当事人互换有效证件后立即共同到同一"快处中心"进行车辆定损,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道路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遇有特殊情况不能超过24小时。
事故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完成损害赔偿处理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赔偿凭证》。
"快处中心"和保险公司应告知当事人索赔流程及索赔应提供的材料,并向事故当事人提供空白的《赔款收据》或《转账支付授权书》。
十五、当事人前往快处中心进行车辆定损应携带材料?
(一)保险标示;
(二)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和副证);
(三)事故当事人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四)体检回执(驾驶证类型为B及以上或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驾驶人应提供)。
如当事人未携带保险标示或体检回执的,可先行到快处中心处理,在办理保险索赔时一并提供。
十六、非快处中心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如何处理?
非快处中心工作时间发生的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由保险公司派出查勘定损人员,会同当事人对事故损失进行确定,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当事人无须到交警大队或快处中心处理。
十七、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后,但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共同签署《协议书》后,因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处理或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其他方当事人可持《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当事人自行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并到达"快处中心"后,发现不符合自行协商处理规定的怎么办?
对经查勘定损仅投保交强险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或其他不符合自行协商处理规定的交通事故,由驻"快处中心"的交通警察或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十九、事故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事故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二)《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三)《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赔偿凭证》;
(四)保险单正本;
(五)本方车辆的维修发票;
(六)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事故当事人驾驶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个人车辆的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驾驶证类型为B及以上或年龄在60岁及以上驾驶人的体检回执;
(十)《赔款收据》或《转账支付授权书》。
保险公司对上述索赔材料审核合格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当事人的赔付。
二十、各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商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保险公司如何进行赔付?
(一)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1.无责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理赔。
2.无责方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进行理赔;全责方未投保该险种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3.全责方车辆自身损失,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商业车损险项下进行理赔;全责方未投保该险种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
1.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含)以内的,当事人各方不需相互赔偿,由各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本方车辆损失进行理赔。
2.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对方超出部分,由本方车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本方超出部分,由本方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无需向全责方支付任何费用。
二十一、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哪些物品?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在车内携带《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石笔或粉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用石笔或粉笔来标划、固定车辆停车位置。
二十二、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如何处理?
对应当自撤现场而未撤除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除现场,并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依法一并处以200元罚款。
二十三、对自行撤离现场的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如何处理?
对符合《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的,一般不予处罚。
二十四、对肇事逃逸、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如何处理?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对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有何规定?
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二十六、天津市保险业为推动快速处理工作的升级完善做了哪些工作?
答:天津保监局与天津市公安交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为推动快速处理工作的升级完善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指导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代表全市经营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与市公安交管局联合签署了《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工作流程及理赔规则》,对各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案件受理程序和理赔操作进行规范;二是根据快速处理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要求各保险公司增派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查勘员进驻快速处理服务中心,确保人员及时到位,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更加快捷的查勘、定损服务。三是会同市交管局相关部门对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保险公司查勘员、驻点民警等开展全面的考核,对服务水平低、客户反映差的工作人员及时调整。
二十七、近年来,天津市保险业为提高车险理赔服务水平推出了哪些创新措施?
答:事故当事人最关心的理赔问题就是保险公司能做到"赔得快、赔得准"。近年来,天津市保险行业围绕客户最关心的理赔问题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措施:一是指导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同天津市汽车维修汽车用品行业协会制定了《天津市事故车辆修复工时定额标准》,建立了保险公司事故车定损的行业标准,让事故车维修费的计算结果尽量贴近市场实际,确保"赔的准"。二是通过坚持开展不定期的理赔查勘现场测试、理赔服务质量测评指标社会公示等机制,推动保险公司不断提升理赔速度,实现"赔得快";三是借快速处理机制升级、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布局完善的有利契机,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天津市汽车维修汽车用品行业协会联合推出了保险事故车辆修复合作企业名录制度,严格甄选优秀的汽车维修企业成为保险行业推荐事故车维修点,为广大车主提供"修得好"的理赔服务。(记者付春英)